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量、违反劳动纪律和请假
除去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量、违反劳动纪律、请假这三种原因外,用人单位应足额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随意扣减工资。昨天,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在解读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时指出,企业应在职工履行劳动义务之前就先行告知其劳动报酬,“密薪制”不再可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报酬需要足额支付。对于以往各企业通过各种名目扣钱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只给出3种情况下的合理合法性。据柏澜介绍,3种情况分别为:一是劳动者因个人不努力等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量的,企业可以扣减工资,但扣减后的净收入不能低于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730元;二是劳动者因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扣减工资,但扣减比例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一次扣不足的,可逐月扣除,直至扣足为止;三是请假,包括病假、事假等。而需要扣除的金额,企业可按企业约定好的包括工资等在内的各项制度实施。而对于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除需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还要按照劳动者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于补偿金;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