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在1月1日实施的前后几个月里,企业和专家都作出了许多反应,产生了不少激烈的争议,一些企业也在尽量规避新法的实施。到底应该怎样看待《劳动合同法》引出的争议?我们搜集了社会各方面的观点和分析,仅供读者参考。
法律日益成为打工者手中的工具和武器
企业规避新法实施
企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马上就有了反映。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在规避新法的实施。
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名员工自愿离职,这一事件立刻引起大众哗然。
工”;沃尔玛于2007年10月,在深圳、上海、莆田、东莞4个采购中心突然裁员逾1200名;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而事实上大多数人都在元旦前拿到了新合同;此外家乐福中国、LG、三星电子、中国联通等企业均被报道有类似的行为。
同时,外商撤资减产的情况也增多,比如日本的奥林巴斯在中国雇有11300名中国工人,而他们决定将在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将本打算投入中国大量资金转投越南;甚至103家韩资企业“无故撤离”山东,截至1月底,竟然有500多家台资企业搬离广东东莞等等。尽管外商撤资的原因很多,但不能不说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完全没有关系。
社会对新法有不同看法
一些经济学家都担心,《劳动合同法》人为干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约,必然会加大企业用工成本,将导致企业倒闭或者裁员,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无法承受用工成本急剧上升,将迫使一些利润微薄的企业倒闭或者撤离中国。
专家解说:对新法的非议是站不住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制的,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情形,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上述规定说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能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和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没有很大差别。它与我们国家“大锅饭”时代的“铁饭碗”有本质的区别。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也表示,我们的法律在国际上相对是松的,《劳动合同法》所有的内容都不是中国独创的,法律并没有超出中国现有的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不用说和发达国家比较,就是和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劳动法律规制仍然松得多。
常凯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是慎重的,法律本身是严谨的,它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在相当程度上考虑了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需求,有助于提高我国国家竞争力。
网友之声
■ 一些企业家们说什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增加失业率。这纯属企业在为反对劳动合同法找借口。
■ 劳动法并非十全十美,关键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 新劳动法只是在满足那些最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坚决支持新的劳动法。
■ 要加紧完善工会组织,说来说去最终还是体制问题,为普通劳动者服务的体制不健全。
■ 不要担心会有更多的人失业,社会的用工总量是一定的,办企业不能不用工。所以我们只要认真坚决地贯彻《劳动合同法》,所有企业就只能依法用工,给劳动者应有的权利。(摘自新华网)
[大家谈] 平心而论
《劳动合同法》通篇体现了立法者对劳资平等的精心呵护之情,充分考量现实国情。但却被一些人片面理解为袒护员工。如国内某知名的企业家就说,《劳动合同法》太注意照顾现有企业里面员工的利益,并认为这样实际上对于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从这个角度看,现在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就是要对过去那种在法律层面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进行纠偏,让劳动者权益理性回归。假如能够站在这种公平的立场来审视劳动合同法,谁也不会做出该法“太注意企业员工利益”的结论的。